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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晟德:感謝法院還原契約正義 要求東洋忠誠履約 完成受託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

晟德大藥廠(4123)聲明稿
晟德:感謝法院還原契約正義 要求東洋忠誠履約 完成受託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

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地方法院今(1)日一審判決勝訴。本公司擁有Risperidone PLGA產品之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晟德公司以兒科及成人水劑發展逾60年,目前市佔達7成,年銷量近3,000萬瓶。考量中樞神經科藥品為長期發展策略重點,本公司自92年起即確立投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及帕金森氏症,以冷門但擅長的水劑劑型切入,打破原廠長期盤據的精神/神經科慢性病市場。晟德Risperidone水劑在94年上市,是上述3大疾病類別首批研發取證的品項之一;15年來持續投入研發在開發水劑、針劑和錠劑藥物,以完善產品組合、拉開競爭門檻。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長效凍乾粉針劑型藥物(Risperidone為專利到期精神分裂症藥物,PLGA為包覆Risperidone之14天長效微球凍乾粉針)。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

依據委託費付款方式分6階段支付,本公司分別在99年9月8日支付簽約款200萬;在100年4月14日支付第一期款300萬;在102年10月23日支付第二期款400萬;在103年1月2日支付第三期款350萬;以上四筆合計1250萬跨越5個年度。但自103年至今,東洋公司應完成之其餘第四期完成1,000針報批用量產規格之製造並交付階段性研發報告,以及最終期完成技術移轉等進度及報告,卻仍付之闕如。

本公司認為,中樞神經科藥品原本就是公司產品佈局一環,Risperidone學名藥PLGA是其中之一。為了擴及全球市場,在民國99年即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雙方簽訂委託開發合約,約定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簽約後,晟德即依據東洋研發工作進度付款。然,簽約履行5年餘,東洋竟屢屢對外宣稱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為其公司旗下之產品,並再三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且研發進度也不斷遲延,自民國99年至今仍未有成果。為保護公司利益與投資人權益,晟德在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

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感欣慰,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開發之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感謝法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大眾對本公司的信任與支持,未來晟德也會持續專注於本業經營並為股東、員工及社會創造更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