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關係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晟德三)發行
屆滿3年,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序號 4 日期 2018/03/28 時間 13:54:14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管理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晟德三)發行
屆滿3年,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2018/03/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3/28
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晟德三)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將於107年7月13日屆滿三年,依據本公
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 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
間,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3年為
債券面額之103.80%。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7年7月13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間:107年6月3日至107年7月1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請於截止日
前一個營業日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107年7月12日前)。
(四)本公司將於107年6月1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五)債券賣回手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填
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註明賣回
)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檢附證券存摺,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
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
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六)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7年7月19日)採匯款方式撥入
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及應代扣稅款暨就源扣繳之補充保險費
自賣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