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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0200311_晟德大藥廠(4123)聲明稿

晟德二審再勝訴,要求東洋如實履約,

完成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受託開發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再次確認前述契約有效存在,本公司擁有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產品之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本公司作為台灣內服液劑藥品龍頭,自民國92年起即鎖定中樞神經領域,確立為兒童用藥外的開發重點,主要因口服液劑的高順服性,非常適合切入精神分裂症、失智症等用藥市場,且與國際藥廠以錠劑為主的走向做出差異化。本公司的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4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即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意即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7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為保護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上訴,今台灣高等法院於二審仍判決本公司勝訴。
 
對於再度獲得勝訴,本公司感謝司法捍衛契約精神、還原事實真相。Risperidone PLGA為本公司出資委託東洋開發之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本公司在此嚴正要求東洋恪守誠信,忠實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