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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20200331_晟德大藥廠(4123)聲明稿

晟德大藥廠聲明稿


針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簽署之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乙案,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判決本公司勝訴,再次確認前述契約有效存在,本公司擁有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產品之相關權利並有權要求東洋繼續履約。
 
本公司日前收到判決書,判決理由仍是肯認本委任開發契約案歷經東洋公司三次之董事會討論最終做成決議,決議過程並無瑕疵,契約簽署亦經合法代表,契約適法有效。另,對於東洋公司履稱董事受到誤導以致通過本案之情事,判決書明確指出:「上訴人公司(按:即東洋公司)董事於董事會決議時,對公司研發能力、研究進度及研究成果等資訊本應為相關瞭解,此乃渠等所負忠實義務之範疇..」,並直接認定東洋公司辯稱因出席董事被誤導而決議通過本案,故該董事會決議應屬無效云云,「均不足採憑」。準此,本案歷經東洋公司在民國99年三次於董事會提出報告,本公司相信斯時東洋公司之董事應具有相稱之專業能力,並已誠盡其忠實義務,故於當時能做出合理的判斷。
 
自民國104年起,東洋公司屢屢興訟,先是控告本公司董事長林榮錦先生,更又牽扯無辜的員工,其後又興起本次糾紛,造成受牽連人等的時間、精神、人力、物力的消耗。近日,林榮錦先生及某東洋公司前員工另接獲第三次不起訴處分書,起因於東洋公司指控林榮錦先生及該員工有詐欺情事,案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惟東洋公司履次提起再議,時經五年,終第三次獲證清白。
 
本公司再度感謝司法捍衛契約精神,使人民權利獲得保護。晟德向來秉持專業做好份內工作,並致力於推動台灣生技產業發展;不論外在環境帶來多大的挑戰,晟德永遠從容應戰並經得起考驗。